检察机关审查查明:2010年8月9日至2011年2月25日,被告人刘某华、钱某锐、徐某成等七人互相勾结,乘坐马自达或开车先后窜至定远县工业园区、定远县中西结合医院、滁州市党校等建筑工地,作案8次,共盗窃扣件18700余只,价值为65010元。被告人任某明知刘某华等人的扣件是赃物而予以收购,被告人陈某、胡某震明知是赃物而帮其运输。
南谯区检察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华等7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,盗窃他人财物,价值65010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五条款、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任某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,被告人陈某、胡某震明知是赃物仍然运输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,应当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遂对上述10名被告人依法作出提起公诉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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